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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上海宗秉商贸有限公司、蔡咪克、郭旺、孙晓鹏、王嫣、马元

2025年08月04日 10阅读 来源:长江经济网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沪市监金吕巷撤登字〔2024〕01号

当事人(被撤销人):上海宗秉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8JWL78

住所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溪北路59号5幢1164室 利害关系人:蔡咪克;郭旺;孙晓鹏;王嫣;马元

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上海宗秉商贸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2024年12月24日,本局收到朱锋提出的撤销本局于2018年5月1日核准上海宗秉商贸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申请,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经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经查明,被撤销人设立于2016年7月5日,现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2018年5月1日,被撤销人法定代表人由王嫣(身份证号:******************)变更为朱锋,股东由王嫣、蔡咪克(身份证号:******************)变更为朱锋,监事由蔡咪克变更为马元(身份证号:******************),此次变更登记由代办人郭旺(身份证号:******************)办理。本次变更登记中,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中均有“朱锋”的签名,经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对“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签名鉴定,证实相关签名字迹不是朱锋本人笔迹。

另查明,朱锋身份证件(有效期2016.02.16-2036.02.16)于2018年3月底丢失,并于2018年4月2日前往杭州市西湖分局翠苑派出所进行了挂失申报,补办新的身份证件(有效期2018.04.03-2038.04.03)。

另查明,被撤销人税务于2018年12月24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税务相关系统中未查询到2018年6月属期以后的申报记录,无入库记录。被撤销人已于2021年被我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人于2017年5月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截至2025年3月无缴费人员。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被撤销人已不在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溪北路59号5幢1164室经营。被撤销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委托代理人郭旺、变更前法定代表人王嫣、变更前股东蔡咪克、变更后监事马元无法联系,无法确认“朱锋”本人是否到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案件来源登记表;朱锋询问笔录;撤销申请书、承诺书、情况说明;朱锋新身份证复印件;杭州市西湖分局翠苑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文书意见书》;现场笔录及照片;税务征询函等资料;经济小区询问笔录;询问通知书;社保征询函等资料;上海宗秉商贸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等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5年6月24日,我局依法向被撤销人和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沪市监金吕巷撤许听告〔2024〕第01号《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被撤销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被撤销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我局于2018年5月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宗秉商贸有限公司变更的登记决定。

如被撤销人和利害关系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4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22修改)

第四十三条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被许可人,并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还应当同时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第四十四条 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自被告知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章规定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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